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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失信行为一网打尽:宿迁法院公布失信典型案例
来源:乐鱼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02-23 16:19:22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的人。执行法院在确定被执行人具有失信行为后应当将其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录入至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供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扶持、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融资信贷、资质认定、生活消费、招录选拨等方面对其予以信用惩戒。

  在执行实务中,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大多数表现在五个类型: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妨碍、抗拒执行;3、规避执行;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次发布的失信案例,系今年全市法院具有上述五种行为的代表性案例,目的是提醒被执行人树立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意识,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

  被执行人:余某,女,1979年8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829****,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青阳街道。

  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依据该判决,余某应给付孙某借款13000元。判决生效后,因余某一直未履行法定义务,经孙某申请,泗洪县人民法院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泗洪县人民法院经过执行调查,发现余某系当地一个体经营户且经营多年。因本案执行标的数额不大,根据余某的经营状况,其明显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在多次敦促其主动履行债务无果后,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并公开曝光失信行为等强制措施。余某面对身边的社会压力,感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力度后,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孙某联系,积极将本案债务履行完毕。

  个别被执行人缺乏对司法裁判的正确认识,法律意识淡薄,未能充分认识到拒不履行裁判的法律后果,不仅严重损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易引起社会负面影响。泗洪县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进一步采取一定的措施,加大对于该类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的打击力度,有力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被执行人:姜某,女,1971年10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012****,汉族,住泗阳县众兴镇。

  被执行人:毕某,男,1967年2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03****,汉族,住泗阳县卢集镇。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姜某、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依据该判决,姜某、毕某应共同归还陈某借款25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经陈某申请,泗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曾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姜某、毕某分别于2020年6月15日前归还陈某借款10000元。期限届满后,姜某按约向陈某支付10000元,但毕某则未履行还款义务。泗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毕某纳入失信名单,并查封其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并扣划款项1万余元。2020年9月27日,泗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毕某采取司法拘留15天。

  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互相信任的表现,但是往往成为被执行人拖延执行的“缓兵之计”,对自身承诺的事项无故拒不履行,必将受到法律的惩戒,银行账户被查封、个人征信受一定的影响,还会受到司法拘留等法律强制措施。本案例警醒少部分被执行人莫要因为小失信而导致大后果。

  被执行人:胡某,男,1992年10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021****,汉族,住沭阳县新河镇。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胡某合伙纠纷一案,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依据该判决,胡某应支付张某55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胡某未履行法定义务,经张某申请,沭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沭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义务,并向法院表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沭阳县法院查控调查得知,被执行人胡某名下有奥迪A4小型轿车一套,其本人正常经营淘宝店铺,对本案债务显然有履行能力。胡某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沭阳县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报告财产令后,应按照实际申报所有财产信息,包含房屋、车辆、收入、购买的基金、打理财产的产品以及股权等。本案中,胡某名下有奥迪A4小型轿车一辆,其本人正常经营淘宝店铺,却未将该情况如实向法院申报,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因此沭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赵某,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928****,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珠江路。

  申请执行人刘某、王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赵某从坐落于宿迁市宿豫区某商城某号房产三层顶上的阁楼搬离。判决生效后,因赵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经申请,宿豫区人民法院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宿豫区人民法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赵某到庭谈话,其表明了自己的儿子正在就读高三,面临高考,请求法院推迟搬离时间。从善意文明执行方面出发,宿豫区人民法院同意等到其子高考后再强制执行。赵某当庭表示愿意配合主动搬出,并作出书面保证,表示2020年7月31日前如果不搬出,自愿放弃室内所有物品。2020年8月份,执行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发现赵某依然未搬离。且通往涉案房屋的两条道路已被赵某堵死或设置障碍,致使法院强制清空难度加大。据此,宿豫区人民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赵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被执行人行为属于典型妨碍执行行为。依据生效判决,赵某应当搬离涉案房屋。赵某以其子高考为由,请求暂缓搬离,并承诺搬离期限。但在承诺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不仅未主动搬离有关房屋,而且通过设置阻挠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属于典型失信行为。

  申请执行人宿迁市某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某润滑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申请执行人宿迁市某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装容器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某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滑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润滑油公司立即给付包装容器公司货款123711元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因润滑油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经申请,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付款义务,也未向法院按照实际申报财产状况。经执行工作人员现场调查,被执行人润滑油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存放大量润滑油等货物,该公司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经调取该公司财务明细,发现该公司在本案执行依据生效后,将大量存款转移至公司财务专员私人账户,规避本案执行。宿城区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罚款6万元的决定,并依法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润滑油公司负责人前往宿城区人民法院承认错误,主动履行债务并接受有关处罚。

  本案被执行人行为属于典型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行为。判决依据生效后,润滑油公司本具有履行付款义务的能力,但却通过将有关钱款转移至他人名下的形式企图规避执行,其行为属于典型失信行为。宿城区人民法院在查明情况后依法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给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非常大影响,迫于执行压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并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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