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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
来源:乐鱼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02-26 19:39:41

  社会信用体系迈入高水平发展的新阶段,要求其建设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准不断提升。这其中,规范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成为重点事项,根据此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具体认定要严格履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来得到的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文化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一)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四)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三条规定,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一)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四)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行政处罚的;

  (五)未经许可从事旅游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提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三年内受到财政部门作出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四)撤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仅针对《政府采购法》第78条修改前作出的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一定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一定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别的条件的产品,其包装质量一定要符合相应要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实施下列质量安全领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生产、销售、出租、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经公告后复查仍不合格;

  (四)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结论,严重危害质量安全;

  (五)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

  (六)其他违反质量安全领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导致非常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除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能够准确的通过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处以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的人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实施下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预收费用后为逃避或者拒绝履行义务,关门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且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为没办法取得联系;

  (三)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抄袭、串通、篡改计量比对数据,伪造数据、出具虚假计量校准证书或者报告,侵害消费者权益;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监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有效期、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实施下列化妆品领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其他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实施下列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侵犯商业机密、商业诋毁、组织虚假交易等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

  (三)价格串通、低价倾销、哄抬价格;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或者服务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为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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