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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乐鱼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03-14 03: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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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道经营、出租车拒载、电动车闯红灯和逆行、施工噪音扰民、乱贴乱写乱画等诸如种种,日后或将列入城市管理失信惩戒范围。昨日,记者从南宁市有关部门获悉,南宁市“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起草了《南宁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城市管理领域个人和单位的失信行为分别做出了具体划分并制定出了具体的惩戒措施,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个人、单位的不良信用记录按性质轻重被划分为轻微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3个类别。其中轻微失信行为每条计1分,较重失信行为每条计3分,严重失信行为每条计6分。对1年内个人、单位的失信行为计分值累计计分达到10分未达到20分的,列入失信黄名单;达到20分未达到30分的,列入失信红名单;达到30分及以上的,列入失信黑名单。

  哪些是轻微失信行为呢?记者在南宁市城市管理领域个人失信行为汇总表中看到,在广场开展活动音量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的;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或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等行为都拟将列入轻微失信行为目录。

  餐饮油烟违规排放,造成较重影响;在城市主干道摆摊设点、沿街叫卖;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等方面,将划入较重失信行为。

  而出租车驾驶员拒载;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行为列入严重失信行为。

  同样,征求意见稿对城市管理领域单位失信行为也进行了具体的划分和制定出了具体的惩戒措施。纳入联合惩戒的失信行为(详见04版)南宁市城市管理领域个人失信行为汇总表、南宁市城市管理领域单位失信行为汇总表。

  征求意见稿规定,南宁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开展失信认定工作,并对全市的失信联合惩戒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对于这些失信行为惩戒信息的惩戒流程,征求意见稿也规定,失信联合惩戒单位理应当将收集的个人、单位不良信用记录在1个月内准确、完整地报送南宁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并对报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根据规定,失信联合惩戒单位办理业务需要查询失信认定结果时,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应当自失信联合惩戒单位提出申请的时间起,统计之前1年内市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个人、单位失信行为,及时将失信黄、红、黑名单的初步失信认定结果报送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

  与此同时,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初步失信认定结果之日起5日内,对失信结果进行确认。确认无误的,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向相关个人、单位以书面方式来进行失信提醒,告知其失信认定结果、失信惩戒措施和提出异议的途径等内容,并将失信认定结果发给失信联合惩戒单位落实失信惩戒措施。

  而个人、单位认为其失信认定结果有误的,可以向南宁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南宁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信息提供单位做核实。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并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核实无误的,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异议申请受理期间,南宁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对有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

  根据规定,失信黄名单、红名单、黑名单的有效期为1年。但如果失信惩戒措施附带执行期限的,从其期限。如果是法律、法规对个人、单位的失信行为就资格限制已作规定的,则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执行。

  同时,对1年内发生失信行为计分值累计达到黄名单、红名单、黑名单的失信个人、单位,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具体联合惩戒措施(详见04版、05版)南宁市城市管理领域个人失信行为惩戒措施汇总表、南宁市城市管理领域单位失信行为惩戒措施汇总表。

  那么,对已“悔改”的个人、单位,主管单位将作如何处置?据悉,列入失信黄、红、黑名单的个人、单位,经失信认定并被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期间,如无新增不良信用记录,并且热情参加捐资助教、支援灾区、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或承担社会责任的,可持有效证明材料,向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申请信用修复。

  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在收到个人、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20日内,将审查核实相关情况,向申请人做出同意或不同意信用修复的书面答复。

  据悉,失信联合惩戒单位将根据办法,在日常行政管理活动中,严格将失信的个人、单位列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落实执行各项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并将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落实情况定期书面报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备案。监察部门也将定期对失信联合惩戒单位向市信用信息系统上传信用记录的情况、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做专项检查。

  据了解,个人或单位是否“上榜”的信息均为公开信息,市民届时能够最终靠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在报刊、网站等媒体公布的失信认定结果查询方式来进行查询。与此同时,办法也规定了,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失信联合惩戒单位在工作中不得越权发布个人、单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超越范围实施失信惩戒措施,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于2014年7月20日前将意见建议寄送至南宁市“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地址:南宁市嘉宾路2号,邮编:530012),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传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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